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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文旅行业这些政策有变化(政策解读)

71885912.6 万亿元 GDP总量
6.5% 同比增长
9.4 万元 人均GDP
54.5% 服务业占比

  本报记者 王 观

  旅行社采购团餐能不能抵扣,景区免费开放日是否要缴税,索道、摆渡车收入适用哪类税目……今年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文旅行业迎来新的政策变化,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针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变化一:旅行社采购团餐,合规专票能抵扣

  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直接用于消费’是关键限定条件。”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表示,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简单来说,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曲君宇提醒,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变化二:景区免费开放日,无需缴纳增值税

  此前,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

  曲君宇表示,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曲君宇提醒,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变化三: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应按文化服务申报

  以往,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收入,属于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部分企业可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也可能按旅游服务申报。增值税法施行后,这类项目在征税范围相关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同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曲君宇提醒,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也就是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景区运营企业应尽快检查自身的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进行更正。对于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各类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此外,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依旧适用,但需符合相关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施行后,文旅行业的计税口径、抵扣规则、免税范围等有不同程度调整。专家建议,相关企业应及时更新政策认知,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调整等基础性变化;规范财务核算,对团餐采购、差额征税、门票免税等特殊业务实行分账核算、留存备查资料;准确区分不同业务场景税务处理规则,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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